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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5民初27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周明存与杨六闯、黄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明存,杨六闯,黄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民初2720号之一原告:周明存,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东台市。被告:杨六闯,男,199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被告:黄莉,女,199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原告周明存与被告杨六闯、黄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周明存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计600元,案件申请费580元,合计1180元,由周明存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谢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