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宋泊均与王明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泊均,王明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842号申请执行人:宋泊均,男,1975年1月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王明钢,,男,1973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宋泊均与王明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黑0103民初65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成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2万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50元,尚无执行回款。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车辆、房产部门均不具备可供执行条件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权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