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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吴纪永使用虚假身份证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纪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11刑初404号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纪永,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杞县,汉族,初中毕业,系个体户,住焦作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杞县。2014年2月1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4年5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16年3月8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3月20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2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公诉刑诉[2017]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纪永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纪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3日10时20分许,焦作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机动勤务大队民警在焦作市人民路与普济路交叉口执勤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豫H×××××的面包车涉嫌交通违章,民警对该车进行检查时,该车驾驶员向执勤民警出示了一本名叫“吴某”驾驶证,经公安网查询“吴某”的户籍照片与该车驾驶员本人不符,后经询问得知:该车驾驶员真实名字叫吴纪永,其本人无驾驶证,吴纪永向民警出示的名叫“吴某”的驾驶证是其在2014年7月份左右将吴某的驾驶证拿走并将吴某正证右下角的照片换成自己的照片并重新过塑,变造成自己的驾驶证,以应付交警检查时使用,直至2016年3月3日被执勤民警查获。另查明,被告人吴纪永因本案于2016年3月3日至2016年3月18日被行政拘留15天。被告人吴纪永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3日10时20分许,焦作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机动勤务大队民警在焦作市人民路与普济路交叉口执勤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豫H×××××的面包车涉嫌交通违章,民警对该车进行检查时,该车驾驶员向执勤民警出示了一本名叫“吴某”驾驶证,经公安网查询“吴某”的户籍照片与该车驾驶员本人不符,后经询问得知:该车驾驶员真实名字叫吴纪永,其本人无驾驶证,吴纪永向民警出示的名叫吴某”的驾驶证是其在2014年7月份左右将吴某的驾驶证拿走并将吴某正证右下角的照片换成自己的照片并重新过塑,变造成自己的驾驶证,以应付交警检查时使用,直至2016年3月3日被执勤民警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吴纪永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冯某、王某、谢某的证言,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机动勤务大队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查获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开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证明及吴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相关材料,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驾驶证基本信息,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交管巡防大队出具的焦公交决字[2013]第410812-2900005154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焦作市拘留所出具的证明,2014年7月22日、2015年11月19日违法基本信息,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山阳勤务大队出具的第20150711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2014)山刑初字第00111号刑事判决书,焦作市看守所出具的服刑证明,被告人吴纪永的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纪永变造驾驶证,其行为已构成变造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吴纪永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纪永犯变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吴纪永因本案于2016年3月3日至2016年3月18日被行政拘留15天,期间被羁押15天。即从2017年6月20日起至2017年9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中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