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7执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胡更臣、刘小拉、胡新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更臣,刘小拉,胡新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7执706号申请执行人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磊,该社主任。被执行人胡更臣,男,1965年10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小拉,男,1964年07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胡新亮,男,1980年08月03日出生。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胡更臣、刘小拉、胡新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汝民金初字第0016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06月06日,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胡更臣及其共有存款(收入)1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二、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小拉及其共有存款(收入)1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三、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胡新亮及其共有存款(收入)1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红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