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9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晓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29刑初22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晓光,男,198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籍贯: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初中文化。2015年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鸡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月23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1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永年区看守所。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7)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晓光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晓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晓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日是原永年县(现邯郸市永年区)广府镇东桥村庙会。王某、豆花英、侯某(三人已判)乘坐刘某3(另处)驾驶的车辆到庙会上盗窃,在庙会上遇到被告人李晓光、索某(另处)、杜某(已判)等人,李晓光、杜某等人冒充公安民警对王某等人威胁要求王某等人盗取手机交给他们。遂在李晓光、杜某、索某等人的配合下,王某、豆花英、侯某利用人多拥挤的机会,从被害人吕某身上扒窃OPPOR7t手机一部(未追回)、从被害人郭某身上扒窃蝴蝶兰手机一部(已追回),从被害人时某身上扒窃红米IS手机一部(已追回),后王某、豆花英等人将从吕某身上偷的OPPOR7t手机放在集会路边的纸箱内,与杜某、索某、李晓光进行分赃。经物价鉴定,OPPOR7t手机价值为1559元,红米IS手机价值为255元,蝴蝶兰手机价值为336元,合计价值2150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晓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晓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可并认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日,被告人李晓光、索飞飞(另处)、杜光明(已判)等人在邯郸市永年区广府镇东桥村庙会上遇到同案人王某、豆花英、侯某(三人已判)等人。被告人李晓光、杜某等人冒充公安民警对王某、豆花英、侯某威胁,要求三同案人盗窃手机交给他们。在被告人李晓光、杜某等人尾随配合下,王某、豆花英、侯某利用人多拥挤的机会从被害人吕某身上扒窃OPPOR7t手机一部(未追回)、从被害人郭某身上扒窃蝴蝶兰手机一部(已追回),从被害人时某身上扒窃红米IS手机一部(已追回)。经物价鉴定,OPPOR7t手机价值为1559元,红米IS手机价值为255元,蝴蝶兰手机价值为336元,合计价值2150元。2015年1月14日被告人李晓光因犯盗窃罪被鸡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月23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晓光庭审时亦无异议,并有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领取证明、户籍证明、物价鉴定结论、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证人郑某、李某证言,被害人吕某、郭某、刘某1陈述,同案人王某、豆花芹、侯某、杜某、索某、刘某3供述,被告人李晓光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晓光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其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处以刑罚。被告人李晓光的量刑情节有:1、被告人李晓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前后两罪均为盗窃罪,应当从重处罚。2、被告人李晓光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在对被告人李晓光量刑时一并考虑上述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晓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三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2016年8月17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彭世玉审 判 员 单飞鹏人民陪审员 李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印)书 记 员 曹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