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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25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安奇与被执行人魏辉民间借贷纠纷执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安奇,魏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25执178号申请执行人:韩安奇,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被执行人:魏辉,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本院执行韩安奇依据(2016)宁0425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魏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魏辉外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已将其列入失信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0425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天军审判员  徐安世审判员  赵憧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 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