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2执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正波与彭正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正波,彭正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2执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正波。被执行人:彭正才。申请执行人刘正波与被执行人彭正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潼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的(2016)陕0522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正波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彭正才应支付刘正波工资2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433元、申请执行费296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19日向彭正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义务。被执行人彭正才自觉支付128000元,剩余案件款彭正才不履行。本院2017年6月两次强制扣划7710元。经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再未发现彭正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刘正波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6月22日,本院依法将彭正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海瑛审 判 员 侯 勇代理审判员 孟庆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寇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