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1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7)晋0821执364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1994年4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男,1995年5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杨某与张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欢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金狮人民陪审员 张 凌人民陪审员 常 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冯 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