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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1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7)晋0821执364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1994年4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男,1995年5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杨某与张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欢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金狮人民陪审员  张 凌人民陪审员  常 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冯 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