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324执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孙金烜申请执行正安县万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的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金烜,正安县万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4执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金烜,男,196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被执行人:正安县万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继刚,男,系该公司负责人。住正安县老车站陈氏大楼。本院在执行孙金烜与正安县万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等财产线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324执6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持(2016)黔0324民初2381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简啟福审判员  陈明远审判员  管维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