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民初2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某诉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2017)川1028民初2020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石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2020号原告:王某,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村民,四川省隆昌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石某,女,1985年7月2日出生,汉族,村民,重庆市大足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县。原告王某诉被告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李伯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