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民初3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谢柏龄与泉州馥强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柏龄,泉州馥强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3362号原告:谢柏龄,男,198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被告:泉州馥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水木春天一期5号楼B栋2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M0000LFU9W。法定代表人:吴焕强。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原告谢柏龄诉被告泉州馥强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谢柏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谢柏龄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锦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赖晓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