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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民初3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谢柏龄与泉州馥强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柏龄,泉州馥强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3362号原告:谢柏龄,男,198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被告:泉州馥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水木春天一期5号楼B栋2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M0000LFU9W。法定代表人:吴焕强。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原告谢柏龄诉被告泉州馥强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谢柏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谢柏龄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锦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赖晓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