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02执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54号与胡拴柱、苏天星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胡拴柱,苏天星,特布新巴雅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02执字第4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法定代表人井久泉,该公司行长。被执行人胡拴柱,现住武川县。被执行人苏天星,现住武川县。被执行人特布新巴雅尔,现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受理的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申请执行胡拴柱、苏天星、特布新巴雅尔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呼北证执字第13号执行证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线索及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呼北证执字第13号执行证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审判长 刘 峰审判员 李文智审判员 王永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侯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