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民初8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两被告李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李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8771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852913565。法定代表人:黄法调。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标、黄琦。被告:李江。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法定代表人:张勇。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淑芳。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婉霞。上列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两被告李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2017年6月19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潘燕清人民陪审员 巩新丽人民陪审员 詹淑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沈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