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6民初1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赵升会与谭家明、肖陆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升会,谭家明,肖陆飞,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雄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6民初1286号原告:赵升会,女,1978年1月7日生,汉族,昆明市盘龙区人。委托代理人:李琼、刘富涛,云南乌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谭家明,男,1983年1月5日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被告:肖陆飞,男,1966年11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雄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文寿,公司经理。原告赵升会诉被告谭家明、肖陆飞、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雄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升会诉称,2016年11月12日,邹玉安驾驶云C×××××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兰磨线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K1864+50米处时与被告谭家明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云C×××××重型仓栅式货车相撞,造成云C×××××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邹玉安、乘客赵升会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谭家明、邹玉安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赵升会不承担责任。原告伤后被送往会泽县人民医院和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10天,原告的伤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双侧多发肋骨骨折九级伤残,颅脑损伤十级伤残、右肩关节活动受限十级伤残,需后期治疗费10000元。被告谭家明驾驶的云C×××××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雄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因当事人间达不成调解,原告诉请本院判令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65864.88元。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谭家明、肖陆飞的住址,本院到镇雄县公安局坡头派出所和赤水源派出所通过人口信息系统查询,镇雄县坡头镇辖区没有谭家明的户籍信息,镇雄县赤水源镇辖区没有肖陆飞的户籍信息。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无被告户籍信息,无明确的被告。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升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根据本院规定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建萍人民陪审员 管育政人民陪审员 尹吉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思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