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02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黄境恩、欧爱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境恩,欧爱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02执146号申请执行人:黄境恩,男,1969年3月9日出生,瑶族,干部,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被执行人:欧爱群,女,196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本院在执行黄境恩申请欧爱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1402民初10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欧爱群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欧爱群向申请人黄境恩支付借款76466元,并承担执行费1047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欧爱群有财产可供执行。经约谈申请执行人黄境恩,其对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表示确认,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付敏审判员 杜志华审判员 黄新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宝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