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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02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黄境恩、欧爱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境恩,欧爱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02执146号申请执行人:黄境恩,男,1969年3月9日出生,瑶族,干部,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被执行人:欧爱群,女,196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本院在执行黄境恩申请欧爱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1402民初10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欧爱群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欧爱群向申请人黄境恩支付借款76466元,并承担执行费1047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欧爱群有财产可供执行。经约谈申请执行人黄境恩,其对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表示确认,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付敏审判员  杜志华审判员  黄新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宝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