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1执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柳志雄与赵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志雄,赵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586号申请执行人柳志雄,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现住滑县新区。被执行人赵文华,男,197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小河镇东周口村。申请执行人柳志雄与被执行人赵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豫0621民初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并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621民初2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 军执行员 朱绍新执行员 孙消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占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