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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4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明广、邯郸市复兴区卓昱大润发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广,邯郸市复兴区卓昱大润发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4执361号申请执行人刘明广,男,汉族,1973年6月9日出生,住河南郑州市管城区。被执行人邯郸市复兴区卓昱大润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人民西路与铁西北大街交叉口西南角卓昱南苑负一层,组织机构代码:91130404MA07Q58G06。法定代表人李广,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刘明广与被执行人邯郸市复兴区卓昱大润发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04民初236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明广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0404执361号执行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岩峰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王红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荣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