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4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坤艮与马书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坤艮,马书平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4388号原告:李坤艮,男,汉族,1958年1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申庚,男,汉族,1985年9月9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子,联系。被告:马书平,男,汉族,1969年12月9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坤艮与被告马书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坤艮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马书平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1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炜审判��员张帆人民陪审员 孙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