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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民初2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文杰与雷可可、周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杰,雷可可,周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2939号原告:王文杰,男,197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天元区。委托代理人:胡细罗,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被告:雷可可,男,198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被告:周建平,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杰(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雷可可、周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雷可可、周建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杰撤回对被告雷可可、周建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1473元,由原告王文杰负担。审 判 长 杨 华人民陪审员 胡 南人民陪审员 于育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焦芳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