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823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奚金才与罗华买卖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东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金才,罗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一九条

全文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823民初364号原告奚金才,男,汉族,生于1981年10月28日,初中文化,系浙江省天台县人,现住景东彝族自治县。被告罗华,男,住景东彝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奚金才诉被告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景东彝族自治县并没有名叫罗华的村民,所以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一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奚金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陶 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佳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