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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3民初5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沈立富与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伦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立富,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伦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3民初583号之一原告:沈立富,男,汉族,1984年12月16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周婧,春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北市区万宏路裕康花园E2幢2号。法定代表人:李浩荣。被告:孙伦齐,男,汉族,1975年6月17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原告沈立富诉被告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伦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受理后,原告沈立富于2017年6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伦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行使诉讼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立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0元本院减半收取1410元,由原告沈立富承担。审判长 蒋 煜审判员 施晶晶审判员 江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