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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1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用和、又名李和只等与XXX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用和,又名李和只,XXX,李卫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1554号原告李用和、又名李和只,男,193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XXX,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李卫国,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李用和与被告XXX、李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用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明豪人民陪审员  路文军人民陪审员  徐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