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3执9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吴秀芹、贾立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秀芹,贾立峰,石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3执9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秀芹,女,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贾立峰,男,197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石莹,女,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邢台煤矿生活区,吴秀芹与贾立峰、石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的(2016)冀0503民初8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石莹、贾立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吴秀芹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吴秀芹于2016年8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工资账户,经“四查两报”,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503民初8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剑骊代理审判员 刘良旭代理审判员 张金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小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