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5民初1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董紫阳与银座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紫阳,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银座北坦购物广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5民初1439号原告:董紫阳,男,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泺源大街中段。法定代表人:王志盛,经理。被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银座北坦购物广场,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经一路与顺河街交汇处三角地。负责人:王迎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紫阳诉被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银座北坦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紫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彦 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