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2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许玲莉、沈奇与成都宏锦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玲莉,沈奇,成都宏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2860号原告:许玲莉,女,汉族,身份证号,住成都市成华区。原告:沈奇,男,汉族,身份证号,住成都市金牛区十二桥路**号。共同委托代理人:谢一铵,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成都宏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王建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炳渝,男,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身份证号码,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原告许玲莉、沈奇与被告成都宏锦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玲莉、沈奇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玲莉、沈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元,由原告许玲莉、沈奇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贾少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谭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