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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2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许玲莉、沈奇与成都宏锦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玲莉,沈奇,成都宏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2860号原告:许玲莉,女,汉族,身份证号,住成都市成华区。原告:沈奇,男,汉族,身份证号,住成都市金牛区十二桥路**号。共同委托代理人:谢一铵,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成都宏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王建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炳渝,男,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身份证号码,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原告许玲莉、沈奇与被告成都宏锦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玲莉、沈奇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玲莉、沈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元,由原告许玲莉、沈奇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贾少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谭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