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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民初2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文军、王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文军,王丹,张委军,曾婷婷,张建华,张银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2180号原告: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纪成,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X15228251L.住所地:商水县备战路北段。委托诉讼代理人:勾深清,该行法律顾问。被告张文军,男,汉族,1984年12月5日生,住商水县。被告:王丹,女,汉族,1987年11月9日生,住商水县。系张文军之妻。被告:张委军,男,汉族,1987年11月14日生,住商水县。被告:曾婷婷,女,汉族,1989年12月3日生,住商水县。系张委军之妻。被告:张建华,男,汉族,1984年12月3日生,住商水县。被告:张银霞,女,汉族,1985年12月16日生,住商水县。系张建华之妻。原告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文军、王丹、张委军、曾婷婷、张建华、张银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中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XX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