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2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陈龙发申请执行祝启德、谭少荣、祝明飞、谭继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龙发,祝启德,谭少荣,祝明飞,谭继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2执14号申请人:陈龙发,男,196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祝启德,男,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谭少荣,女,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祝明飞,男,198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谭继红,女,199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2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3590.03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重新申请立案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黎祥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金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