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郭少祥与董开荣、董香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少祥,董开荣,董香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81民初15号原告:郭少祥,男,197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者,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安徽陈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开荣,男,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者,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董香梅,女,1978年8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者,住安徽省天长市。原告郭少祥与被告董开荣、董香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入普通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少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开荣、董香梅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郭少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连带偿还借款计270000元和利息(按年利率6%支付借款占用期间的利息);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董开荣既是同学又是朋友关系,董开荣长期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合计欠借款27万元未还。两被告是夫妻关系,借款产生于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连带偿还。董开荣、董香梅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两被告结婚登记申请书,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债务产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两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借条共10份,分别是“今借到郭少祥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用两个月归此款用于年底发工资借款人董开荣2014.1.29日”、“今借到郭少祥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借款人董开荣2014.2.5”、“今借到郭少祥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借款人董开荣2014.6.26”、“今借到郭少祥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借款人董开荣2014.7.6”、“今借到郭少祥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借款人董开荣2014.8.19”、“今借郭少祥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借款人董开荣2014.8.30”、“今借郭少祥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借款人董开荣2014.9.16”、“今借到郭少祥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借款人董开荣2014.11.16”、“今借到郭少祥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借款人董开荣2014.12.2”、“今借郭少祥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借款人董开荣2015.3.21”,证明被告合计向原告借款27万元。对上述证据,本院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郭少祥与董开荣是同学和朋友的关系。董开荣以资金周转为由,先后十次向郭少祥借款,均出具了借条,合计借款27万元,均未约定借款利率。郭少祥多次催要未果后,依法提起诉讼。本院认为,郭少祥当庭出示了由董开荣出具的借条原件十份,并且陈述借款均在借条出具当天以现金形式给付,双方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因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郭少祥关于偿还利息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董开荣与董香梅是夫妻关系,��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生产经营所用,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应当共同偿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董开荣、董香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郭少祥借款本金27万元。二、驳回原告郭少祥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50元,由被告董开荣、董���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春慧人民陪审员 郑训朝人民陪审员 陈红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梦菊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