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执1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林与被执行人冀国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林,冀国成,张文,王振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1105号申请执行人梁林,男,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冀国成,男,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张文,男,住隆化县。被执行人王振忠,男,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梁林与被执行人冀国成、张文、王振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隆民初字第1852号民事判决书。冀国成、张文、王振忠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梁林于2017年5月14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现强制执行金额30.2392万元未得到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18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执行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奉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