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4民初3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何美仙与何玉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美仙,何玉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3752号原告:何美仙,女,土家族,生于1984年10月17日,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何玉琴,女,土家族,生于1976年4月,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何美仙诉被告何玉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也未办理减、缓、免手续。本院认为,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也未办理减、缓、免手续,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何美仙诉被告何玉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蔡小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