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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5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泽州县支行与杜小兵、晋城市泽地萃绿农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泽州县支行,杜小兵,晋城市泽地萃绿农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1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泽州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王瑞军,任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尹建红,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杜小兵,男,1974年4月28日生,汉族,泽州县南村镇人。被执行人晋城市泽地萃绿农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永乐,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泽州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杜小兵、晋城市泽地萃绿农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泽州县支行依据(2016)晋0525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杜小兵、晋城市泽地萃绿农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174237.45元、案件受理费14706元、执行费14289元,共计1203232.4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被二执行人无存款、无车辆登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已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525执16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 涛审判员 原林林审判员 张富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晓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