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5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申请执行驻马店某某公司、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驻马店市某某有限公司,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8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职务,经理。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刘某某申请执行驻马店市某某有限公司、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725执81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启芳审判员  刘根群审判员  张冬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