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2民初2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285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宋国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宋国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2民初2853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住所地常州市飞龙东路288号。主要负责人:黄震,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永,江苏尚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国光,男,1976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溧���市。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诉被告宋国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起诉的基本事实:1、贷款人:平安银行2、借款人:宋国光借款合同编号:平银常州个担贷字第BC2016070500002713号3、贷款本金:170000元,已归还22370.47元,剩余147629.53元。4、贷款期限:2016年7月21日起至2019年7月21日。2017年6月2日,平安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5、利率:年利率18.1%,逾期利率上浮50%,对逾期利息计收复利。6、欠息情况:截至2017年5月13日结欠利息7050.93元。7、实现债权的费用:无8、保证人:无9、抵押人:宋国光抵押合同编号:平银常州个担贷字第BC2016070500002713号抵押财产:牌号为苏D×××××的福特牌小型轿车所有权证号:320018665415抵押担保的范围: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律师费、公告费等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已办妥抵押权证号:32001866541510、质押人:无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宋国光归还原告贷款本金147629.53元;2、判令宋国光支付自2017年2月21日起的利息6395.37元,逾期利息655.56元(截至2017年5月13日��),并支付自2017年5月14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判令如宋国光不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给付金钱义务,原告有权就其所有的牌号为苏D×××××,发动机号为EA25344的福特牌小型轿车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价款不足债权数额部分由宋国光继续清偿;4、本案诉讼费由宋国光负担。被告宋国光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作答辩。对于原告起诉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平安银行与宋国光签订的《个人担保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合同条款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各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平安银行依约发放贷款后,宋国光未能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平安银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现平安银行要求借款人宋国光立即归还��款本息并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均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宋国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贷款本金147629.53元、暂计至2017年5月13日的利息6395.37元及罚息655.56元,并支付自2017年5月14日起至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及罚息。二、若宋国光不能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则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有权以宋国光提供的抵押物(苏D×××××号福特牌小型轿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94元,减半收取1697元,由宋国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钱剑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 跃书 记 员 金奕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