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82民初2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彭淑英、谷红川等与李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淑英,谷红川,谷宗翰,李瑞,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2民初2445号原告:彭淑英,女,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北城区。原告:谷红川,男,196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北城区。原告:谷宗翰,男,199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雪培,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律师。被告:李瑞,男,199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凤栖街***号华中·炫彩SOHO商务办公楼*幢20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3084244913。法定代表人:张国强,该公司经理。原告彭淑英、谷红川、谷宗翰与被告李瑞、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彭淑英、谷红川、谷宗翰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淑英、谷红川、谷宗翰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彭淑英、谷红川、谷宗翰负担。审 判 长  王晓丽审 判 员  贾海永人民陪审员  张京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孟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