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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民申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军、王兆存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军,王兆存,郭公秀,日照润之春茶叶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零二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民申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军,男,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日照港职工,户籍地日照市东港区,现住日照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加强,男,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日照银行内退职工,住日照市东港区,系上诉人刘军之兄。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兆存,男,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日照润之春茶叶有限公司经理,住日照市东港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郭公秀,女,196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日照润之春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金阳路西侧15号(金阳路西11号0单元209室),组织机构代码74987370-0。法定代表人:王兆存,经理。再审申请人刘军因与被申请人王兆存、郭公秀、日照润之春茶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鲁11民终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刘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零二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书的执行。审判长  许崇安审判员  何茂田审判员  王东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惠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