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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2民初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亚方与被告黑龙江省天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凤凰山农场、郑凯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方,黑龙江省天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凤凰山农场,郑凯峰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2民初1002号原告:王亚方,汉族。委托代理人:蒋雪峰。被告:黑龙江省天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凤凰山农场。法定代表人:于兴富。被告:郑凯峰,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方与被告黑龙江省天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凤凰山农场、郑凯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亚方与被告黑龙江省天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凤凰山农场、郑凯峰达成和解协议,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亚方与被告黑龙江省天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凤凰山农场、郑凯峰达成和解协议并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王亚方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6.00元,减半收取758.00元由原告王亚方负担。审判员  王振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