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2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浩然与张海成追偿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浩然,张海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2执157号申请执行人:赵浩然,男,1992年1月15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张海成,男,1979年12月2日生,满族,无业,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执行赵浩然与张海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0日将被执行人张海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家中仅有一处住房、无车辆登记。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磊审 判 员 卜义利代理审判员 姚占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冬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