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222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龙昆明申请执行刘书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昆明,刘书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74号申请执行人龙昆明,男,1982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刘书顺,男,1972年9月11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贵州省盘县。龙昆明申请执行刘书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1824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明确,由被执行人刘书顺退还申请人龙昆明合伙款300000元,律师代理费8500元,合计308500元,从2016年5月至2017年7月每月28日前支付6000元,余下款项218500元于2017年8月28日前付清,承担案件受理费2969.5元。如未按期支付,龙昆明可就未支付款项一并申请执行。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刘书顺未自动完全履行义务,龙昆明向本院申请执行合伙款274000元,律师代理费8500元,案件受理费2969.5元,产生执行费4138元,上述合计289607.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刘书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刘书顺定计划在2017年11月之前付款10万元,下余执行款在2018年5月之前付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1824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大禹审判员  杨 恒审判员  张天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祥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