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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1民初1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山东龙虎商贸集团公司与张翱、张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龙虎商贸集团公司,张翱,张艳梅,杜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1民初1906号原告:山东龙虎商贸集团公司,住所地曲阜市颜庙街21号。法定代表人:刘俊臣,董事长。被告:张翱,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曲阜市。被告:张艳梅,女,1982年10月19日出生,居民,汉族,住曲阜市。被告:杜芬,女,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曲阜市。原告陈国庆诉被告步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东龙虎商贸集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7万元、利息9240元;2、由被告支付自2017年6月3日至付清之日的利息(按月息2.2%计算);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张翱因做生意于2016年9月3日借我公司现金7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当时言明借款三个月,利息按月息2.2%计算。被告张艳梅、杜芬自愿为张翱提供担保。自2016年12月3日至今,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迟迟不还借款,借款人及担保人始终以种种理由推诿。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起诉提出上述要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6月16日按原告提供被告张翱、张艳梅的地址邮寄送达,该邮件因迁移新址退回,未能依法送达。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依法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东龙虎商贸集团公司的起诉。原告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1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昭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