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执4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志新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432号之一移送部门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志新,男,1977年1月1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镇赉县。本院在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王志新罚金刑执行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王志新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土地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兴海审判员 孙晓博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薄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