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7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青岛华海环保工业有限公司与洋浦海蓝船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华海环保工业有限公司,洋浦海蓝船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7842号原告:青岛华海环保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月牙河路555号。法定代表人:张芳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好,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单位职工。被告:洋浦海蓝船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洋浦经济开发区远洋路凯丰城市广场西单元C1502房。法定代表人:徐余斌,总经理。原告青岛华海环保工业有限公司与洋浦海蓝船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当给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华海环保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茂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繁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