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4民初9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白建平与李成、李永涛等其他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建平,李成,李永涛,胡小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4民初919-1号申请人:白建平,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庆阳市。被申请人:李成,男,195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合水县。被申请人:李永涛,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合水县。被申请人:胡小琴,女,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合水县。白建平诉李成、李永涛、胡小琴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申请人白建平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成在合水县旧城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未领取的18万元拆迁补偿款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便于本院生效裁判文书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成在合水县旧城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未领取的18万元拆迁征收补偿款,期限2017年12月22日前。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白建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克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文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