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01民初2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新疆吉利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与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吉利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2525号原告:新疆吉利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团结小区38幢T-304号。法定代表人:艾合买提·达吾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芦明,新疆腾格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遵义东路16号。法定代表人:刘伟立,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新疆吉利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与被告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吉利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991.82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任兰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晓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