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02民初1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家界碧帆超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覃向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界碧帆超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覃向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02民初1715号原告:张家界碧帆超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雅典国际家园f栋F101房。法定代表人:张必凡,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战,湖南向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覃向军,男。原告张家界碧帆超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覃向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张家界碧帆超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界碧帆超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覃向军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民事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界碧帆超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4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07元,由原告张家界碧帆超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潘 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符树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