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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4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执277号许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4执277号申请执行人许某某,男,陕西省紫阳县人,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陕西省紫阳县人,汉族。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924民特2号确认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某某未自觉履行该生效确认决定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执行标的为35000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张某某当庭支付申请执行人许某某借款本金10000元,下余借款本金25000元和逾期利息2180.50元(自2017年1月21日算至2017年8月21日共计7个月,本金35000元,月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0.89%计算,每月逾期利息311.50元),被执行人张某某于2017年8月30日之前全部付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924民特2号确认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案件执行费525元,由被执行人张某某承担。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确认决定书和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王洪波审判员  苏武榜审判员  陈 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寇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