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3执2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孙怀素、蔡春玉与阜宁县兴杨空气气体分离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怀素,蔡春玉,阜宁县兴杨空气气体分离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3执2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怀素,男,汉族,市民,住阜宁县。申请执行人:蔡春玉,女,汉族,市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阜宁县兴杨空气气体分离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益林镇西边益罗路。法定代表人:朱为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孙怀素、蔡春玉与阜宁县兴杨空气气体分离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现有资产等待拆迁,暂时无法处置,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阎 萍审判员 陈 艾审判员 张加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斯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