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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行审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胶州市环境保护局、纪玉明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胶州市环境保护局,纪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281行审173号申请执行人胶州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吴焕香,局长。委托代理人袁秋盾,系胶州市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纪玉明,住山东省胶州市。申请执行人胶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纪玉明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5日作出胶环罚字[2016]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于本院做出审查裁定之前自愿撤回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胶州市环境保护局撤回对胶环罚字[2016]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詹敬东审 判 员  管德志人民陪审员  李尧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