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2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杨玲;王红霞;内蒙古乾盛隆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玲,王红霞,内蒙古乾盛隆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02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杨玲,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证件号码×××。委托代理人王玉龙,律师,内蒙古经纬天融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王红霞,地址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内蒙古乾盛隆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呼和浩特市。法定代表人王红霞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102民初206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杨玲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2016)内0102民初206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刘 峰审判员 李文智审判员 王永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