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执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申请执行张勇、周景敏、李长林、杨怀香、张杰、梁秋芝、张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张勇,周景敏,李长林,杨怀香,张杰,梁秋芝,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4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负责人:刘量宇,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会书,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法律顾问。被执行人:张勇,男,197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周景敏,女,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李长林,男,195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杨怀香,女,195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张杰,男,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梁秋芝,女,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张涛,男,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勇、周景敏、李长林、杨怀香、张杰、梁秋芝、张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2016)黑0382民初536号民事判决书,张勇、周景敏、李长林、杨怀香、张杰、梁秋芝、张涛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借款本金79998元及利息15490元、案件受理费1094元,共计96582元。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张勇、周景敏、李长林、杨怀香、张杰、梁秋芝、张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共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30元,支付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以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382执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明珠审判员 吕国祥审判员 张海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闻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