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411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冯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11民初302号原告:李某某,女,196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郊区。被告:冯某某,女,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郊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李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冯某某支付原告李某某欠款250000元及利息60000元,共计31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系朋友关系,因被告做生意需要大量的流动资金,但手头紧,便于2015年3月17日向原告借款250000元及利息60000元,截止2016年3月17日。在这一年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款,但被告迟迟不还款。到目前为止被告的电话打不通,微信也不通。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诚实守信的履行合同义务。但现在被告无正当理由迟迟不归还欠款,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长治市郊区威远门路沁芳苑小区1号东楼3单元901室并非被告冯某某住所地,原告也未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50元,退还原告李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薇人民陪审员  秦建科人民陪审员  梁彩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耿 慧 更多数据: